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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效期: 365天
1.回归合同相对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的基础法律制度本位。
2.确立建设工程诉讼与建筑市场综合整治高度结合的诉讼制度。
3.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边界和裁判标准。(17、18、19、20)
4.确立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唯一裁判依据。(9)
明确排除了人工费、材料费价格调整等商业性因素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不公平情形。
5.明确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定为借用资质出借人承担借用资质人以出借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责任的唯一裁判依据。(5)
6.统一施工合同确实无效或解除后纠纷处理的裁判规则。
7.行为之债以行为人清偿为优先原则(16)
修复职责
8.合同约定优先,对消极和错误的行政行为适度司法干预原则(13)(财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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