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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华之: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逐条深度解读

第八条 实际施工人打包的规定

现在给农民工直接赋予诉权,法院直接受理和处理。此条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为农民工群体设置独立的维权理由。维护市场金融秩序、对劳动者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绝对优先保障。

行政措施往往比司法措施更加有效

未来包工头会怂恿农民工起诉总分包单位。农民工救济途径过于宽泛,存在被操纵或利用的风险,严重消耗司法资源,是否会烂诉,将严重消耗司法资源

第九条 固定总价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此条规定确定约定优先、风险自担的刚性原则,强化合同的严肃性和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常见适用情形:法律法规变化、价格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施工条件变化(地质条件、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异常延长)

不可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正常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因为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考虑承包人的经济实力、工程经验、利润风险,合理确地情势变更和商业变更。

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是无效的

第十条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比例结算规则

针对半拉子工程结算难题提供统一方案,避免固定总价合同落空。

第十一条 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的细化

参照约定的模糊原则具体化、清单化,统一裁判尺度。

第十二条  折价补偿协议的适用优先性

将建设工程合同与事后达成的补偿协议,区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允许协议

第十三条 审计评审条款的性质与边界

指向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代结、久审不决”的沉苛。“一年大限”刚性化,遏制以审计为工具的恶意拖欠,审计逾期/不符,司法鉴定申请权

第十四条 工程质保金的计算基数与预留期限起算点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后的退场义务与证据保全

明确双向司法救济;对发包人而言,赋予直接的请求权;对承包人而言,明确其退场前的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处理规则细化

 转向:质量优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核心的通用处理规则。修复优先的原则,首要目的是恢复安全,而不是简单折算金钱,防止发包人以小博大,借用微小质量问题直接索赔巨额修复费的可能。其次,为发包人自行修复设置前提条件。再次,发包人索赔的是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的细化

在排除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边界,将停工窝工损失这类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害完全排除在范围之外,严格遵循 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本质——对象是建设工程价款这一主债权,也即承包人投入材料、人工物化在工程中形成的对价,而非违约损失。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价款转让后优先受偿权的归属

并未直接支持或否认,建立以多因素综合裁量为核心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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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效力判断从订立时到起诉时,时到旨在维护交易的稳定,避免因政策调整等外部变化导致已经履行的合同被推翻。

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象征着司法判断标准从形式向实质判断的转变。尊重市场客观变化,优化营商环境细微而重要的一步。

第二条  结合招投标法第32/43条学习

将明招暗定和先定后招两类典型虚假招投标行为明确定义为无效,强化司法对招投标程序实质性审查力度,压缩走形式招投标空间,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最高院法官:地方政府邀请国企领导到地方进行合作沟通,不构成这条规制的范围

第三条 结合建工一、建筑法、招投标办法学习

此前司法裁判规则混乱,此条规定采用彻底否定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使用费的立场,对挂靠行为给与“合同无效+禁止获利”的双重否定评价。

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借用方向出借方主张折价补偿的前置条件,体现了保护善意发包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管理费、转让费、使用费,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可能仍然是“尊重既成事实,不可得寸进尺”。也就是诉诸法院后,被挂靠人不得主动索要管理费、转让费、使用费;已收取的三费原地不动;挂靠人不得主动主张返还三费。否则会面临移交司法机关出发的风险

第四条 出借资质情形下合同相对性的二分处理,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资质情形”为分水岭,差异化处理挂靠人对外主张权利的路径。

此条创造精细化的责任划分规则,保护善意发包人的商事信赖、与制裁恶意串通的公平原则之间寻求平衡,使得法律评价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挂靠施工或将不会消亡,只会以更精致的面目出现,建工二并不创设新的规则,关于出借资质的处罚自建筑法颁行以来一致存在,从未改变,挂靠的本质是资质许可制度和项目资源货期之间的利差,市场的问题无法靠司法高压予以根除。

发包人知道出借资质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向发包人缴纳保证金、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追求或积极促成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知晓存在挂靠协议、发包人从实际工人处接收工程。

第五条 结合民法点172条表见代理

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将挂靠的外部债务风险,通过表见代理制度合法的转移给出借资质方。

第六条 与建工解释一的转向

是最具颠覆性的条款,彻底废止接收转包或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路径。

标志着司法回归到合同相对性原则,从突破相对性保护弱势的例外,回归到严守相对性稳定秩序原则,是市场规则成熟化的体现。

第七条 实际施工人的救济路径

司法解释一给过此条的规定,民法典535条一直在,但不好使,条件严格-到期债权

此条规定在限制直接诉权胡,为实际施工人开辟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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