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和产权。
法律上的财产: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无法被控制。
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智力成果是财产。
知识产权:知识和产权。
法律上的财产: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无法被控制。
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智力成果是财产。
著作权法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而制定。
超市是放映行为,机械表演。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某项权利以规制某种或某几种行为。
从法律逻辑、概念、规则着手分析行为。
搞清特定术语的特定含义。
感觉这段讲音乐人的,很没有说服力!
1、法律上的财产:有价值;排他性;可转让。
2、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被控制,智力成果成为法律上的c
1、行为定性:机械表演,表演权,只有词曲作者享有。
2、必须搞清著作权法中各术语的特定含义。
不排斥巧合。
独创性!以下举例是否有独创性?
无字之书不是作品。
不含技术。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
第一台印刷机。
成立了工会。
第三节 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在希望的田野上》施光南逝世于1990年,也是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谷建芬收取《三国演义》主题歌稿酬20万港币;WPS文字处理系统-香港金山公司研制,word微软是全球市场,金山是文字处理。
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智力成果财产权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无法律、无权利
一、知识与财产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因稀缺而有价值
2、排他性/专有性
3、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被控制:informationg wangs to be free(信息的本质就是自由流动)
智力成果如果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序:学习的误区与方法
误区一: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营去应对著作权的问题
词曲作者-创作-歌曲
歌星-演唱-演唱会
唱片公司-录制-CD
对策:必须从法律概念、规则和逻辑着手分析。
误区二:将著作权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清末考试:论项羽与拿破仑
某考生:项羽力拔山兮气盖世,安有一破轮不能拿哉!
著作权人有“使用权”
故意购买并阅读盗版侵权了“使用权”么?
回答:没有。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
对策:b
著作权法机械表演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1、作为被告代理人,尽量否定原告方“作品”的独创性。(往前找)
2、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
3、如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改编权 “猴寿案”(某高院2009年)
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作品简单的复制,。。。。。。李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定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应认定为侵权,具体为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具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被控侵权作品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四)“创”的高度
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独创性是“有无”问题,不是“高低”问题?
在中国独创性为“无”的录音制品,为什么在美国独创性为“有”?
“有无”是程度问题!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
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领接权)
录影(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领接权)
照片(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标准:对录影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标准(两分法),对照片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标准(我国领接权保护范围不包括(即没有)普通照片这一内容)
但是,学术界认为 ,照片与录影在本质内容上同属一个概念。所以,存在逻辑(冲突)问题。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