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的归属:原则上归表演者

电影、电视剧作品表演者权归属通过举重以明轻方式规制

作者尚不能对电影保留著作财产权,表演者也不能保留

电影、电视剧作品为职务表演,能否约定归属

依旧不可。表演者权归制作者(无论是否为职务作品)

其他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制作者,表演者只保留精神权利。使用者的法律风险很高。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法定归制作者,不可约定

             --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制作者

录像制品:法定归表演者,但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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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现场表演:人进行的表演

机械表演:

著作权法38条: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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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无线电广播、有线电缆转播,网播(初始行为)非交互式传播

2、转播(同步)

3、播放接受内容(现场传播)

广播权规制两项子权利

1、非交互式传播(远程传播)无线电广播、有线电缆转播,网播

2、播放接受内容(现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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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明身份权、形象不受歪曲权

现场直播权:相当于半个广播权(可控制有线电缆直播、无线电直播、网播),规制不了将表演行为录制后进行非交互式传播

首次固定权(首次录制(针对每次表演行为)权)

对录制品的复制(对已经形成的录制品的复制)、发行权

对录制品的出租权

对录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不包含网播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餐厅、超市播放录制品,表演者规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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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曲、曲+词,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曲谱。

戏剧作品:排除即兴创作外,是指剧本。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作者是舞蹈动作的设计者。保护的客体是连续的动作、表情、姿势的设计。

曲艺作品:是指文字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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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表演者对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表演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真人秀、纪录片中的嘉宾不是表演者,没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与被保护的作品是否过保护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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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联系

邻接权的客体不是作品,专有权数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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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缺乏独创性

邻接权扩大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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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创作决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补充规则:投资决定---视听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约定决定:委托作品

                  身份决定:领导讲话、历史人物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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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分为两类,电影或电视剧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作者

电影、电视剧作品归属:

不是法人作品(法人为作者),

特殊演绎作品:将电影和电视剧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要获得双重许可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利用,不适用双重许可规则,原作品作者许可使用其作品拍摄电影之后,不得阻止对电影作品本身的各种使用(约定或法定的使用方式)。注意著作权法48条。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使用,仅需获得制作者的许可就行,将其改编为其他艺术形式使用,要获得双重许可。

特殊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17条第1款

对电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是法定的,内部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内部有约束力。

其他视听作品: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17条第3款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单独使用:实施条例第4条11项,会用到一系列画面,不是单独利用。单独利用是指脱离影视画面和伴音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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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存在劳动聘用关系、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完创作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出了投入外,还有可获得性即离开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无法从别处获得,才可说是主要利用)创作并有单位承担责任,物质技术条件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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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有作用,效力可被法院推翻。

署名与三个推定:著作权法中的署名包括在自然人作者和法人作品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和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艺术类作品基本上不会是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12条:在作品上署名的推定为作者,有相反 证明的除外。(依据署名推定权利人)

修法后的三个推定:1、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

2、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

3、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圆谷株式会社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法院认定“C”(外面有一个圆圈)的含义为版权者所有,但是该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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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1条:有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有组织承担责任,例如公文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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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通常是原始取得

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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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分为原始取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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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摄制权:以原作品为基础,摄制视听作品,产生一个新的演绎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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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传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均为非交互式传播)

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行权=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针对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作品本身,通过网络向服务器传递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硬盘,作品物质载体没有发生转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提案:向公众传播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利用尽,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只有发行权才有权利用尽)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受制于展览权、表演权、反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受制于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年)

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条(对该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在内网或局域网(有限定地域范围的网络)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3条

捷成华视网诉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

爱奇艺诉爱上电视传媒

获得:不等同于下载,在线浏览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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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式要件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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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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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权仅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收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展览不包括将美术作品的、摄影作品的复制件用于装饰或为销售进行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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