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广播权
第1项子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非交互式传播(远程传播):1)无线电传播;2)有线电缆传播;3)网播
第2项子权利(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播放接收到的作品(现场传播)
七、广播权
第1项子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非交互式传播(远程传播):1)无线电传播;2)有线电缆传播;3)网播
第2项子权利(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播放接收到的作品(现场传播)
六、放映权
五、表演权
公开
现场表演:朗诵、演唱、演奏、跳舞、演戏
机械表演:超市等地播放背景音乐
案例:陈涛诉沙宝亮(北京朝阳法院2003)认为沙宝亮在案外人组织的金鹰节上演唱《暗香》,是使用陈涛词作品表演的行为,其本人并未征得陈涛许可......沙宝亮的上述表演行为侵犯了陈涛所享有的表演权
该判决有误,《著作权法》第38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出租权
二、发行权
是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权利穷竭原则”、“首次销售原则”):作品原件及复印件经许可或依法转让后,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赠与该原件或复制件无需经过许可。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对作品的特定利用行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作者对此有权加以控制。
特点:可以转让、放弃和继承
一、复制权
复制行为的构成: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作品被稳定地(而非稍纵即逝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
复制件=作品+物质载体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歪曲篡改”
“有损其声誉”是判断歪曲篡改的考虑因素。“有损其声誉”是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案例: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
三、修改权
改编权:对作品的修改产生了新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的修改歪曲、篡改了作品
修改权:即为产生新作品,又未歪曲篡改的修改。如细枝末节的修改:报刊社编辑对稿件的修改。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或删除自己的署名
冒名是否侵犯署名权?
案例:黄某诉中国纺织出版社(北京二中院2010年)认定冒名侵犯署名权
批判:根据著作权法11.1条规定:1)创作作品的作者才对该特定作品有“署名权”;2)未参与创作者不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故黄某没有参与创作,也就对该作品没有署名权。该行为为侵害姓名权
第三章著作权内容
TRIPs协定地4条地2款: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jinfringer)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infringing activity),个成员国仍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返还利润和/或法定赔偿金。
过错并非认定直接侵权的要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不可剥夺、转让、继承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发表权受经济权利的限制(推定许可发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发表。
八、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代码化指令序列
“冒险岛”外挂刑事案件(上海某法院2010):(外挂)“CS辅助”通过内存挂钩方式入侵《冒险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获得对该程序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调用、复制了《冒险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通过改变数据的数值、参数,以加强应用功能。
法院最终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批判:不应当认定侵犯著作权,该行为并没有复制或者调用游戏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仅通过改变数据的数值、参数的方式以加强应用功能。可以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认定侵权
七、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案例:“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上海市二中院2006):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因此,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路版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地图
示意图
为什么地图和示意图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并不是1:1的呈现,有个性化的省略、装饰等方式来呈现。(个性化选择和安排)
模型作品
“歼十战斗机模型案”(北京高院201⑤)
对该判决的反驳:模型作品的按一定比例缩小不是严格按照原型进行等比例缩小,而是应该具有作者个性化的抽象、省略、装饰等方式来实现的。
“慧鱼模型案”(上海知产法院2019)
六、视听作品
五、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因素的选择和判断;
敏感和准确地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
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特的安排。
北京全景视觉公司诉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年)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汇划、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平面美术作品
立体美术作品
曲风平面与立体美术作品:需要借助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还是三位个维度?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及受保护的条件:
是指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物品。
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2)独立完成
3)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对美感有较高的要求)
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物理上可分离
观念上可分离
例:不把香水瓶做成人体形状,是否会影响其装香水的功能?不影响,即观念上可分离。即实用艺术作品
反例——法拉利跑车流线造型:如果改变了流线造型,会影响到车身的阻力和平稳性——使用功能和艺术美感无法分离
乐高诉可高(北京高院2002年):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曲、曲+词,但不等于曲谱,是排除即兴演奏出的作品之外的曲谱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共舞台演出的作品。排除即兴表演出的作品之外的剧本。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作者是编舞者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作品类型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林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范围广于文学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区分口述作品与作品的表演
作品的分类
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允许法院自行认定新型作品
“英国超级联赛案”:足球比赛并非作品
“第九套广播体操案”北京西城区法院2012年: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但与同样包含肢体动作的舞蹈作品不同,其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而是已肢体动作产生的运动刺激来提高机体各个关节的灵敏性,增强大肌肉群的力量,促进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精神传导系统功能的改善。简而言之,广播体操有强身健体之功用,而无思想感情之表达,既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瑜伽案”也不被认为是作品
(六)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某法院审理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时提出的问题:涉案图片均为三点式女模特照片,且女模特带有诱惑姿势,属于违反民法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该照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判令停止传播?
“算命网站著作权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