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收集阶段的实务经验与技巧
1、证据收集阶段
A、证据原件
原件的核对----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扫描件,需仔细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证据的保存----处特殊情况外,建议原件于开庭当日由当事人携带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原件保存于律师处,减少因原件损坏、遗失等产生的纠纷风险。
2、对方当事人或第三处持有的证据
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取证难度较大:仲裁庭的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结果并不理想,致使仲裁庭对待当事人取证申请的消极性
实务建议:可提前在合同条款中就取证事宜进行实现约定
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的证据: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相关证据,再行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提供
第三方持有的证据: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民诉法》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94条、《律师法》35条
特殊类型证据的准备要点----
需办理公证的证据
外文证据:翻译 《民诉法》70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7条
翻译机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
翻译措辞避免对当事人不利
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公证认证 《民诉法》2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3条、524条
证人证言--书面、证人出庭、申请时间及不出庭的后果 《民诉法》72、73、7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117---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