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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收集阶段的实务经验与技巧

1、证据收集阶段

A、证据原件

原件的核对----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扫描件,需仔细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证据的保存----处特殊情况外,建议原件于开庭当日由当事人携带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原件保存于律师处,减少因原件损坏、遗失等产生的纠纷风险。

2、对方当事人或第三处持有的证据

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取证难度较大:仲裁庭的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结果并不理想,致使仲裁庭对待当事人取证申请的消极性

实务建议:可提前在合同条款中就取证事宜进行实现约定

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的证据: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相关证据,再行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提供

第三方持有的证据: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民诉法》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94条、《律师法》35条

特殊类型证据的准备要点----

需办理公证的证据

外文证据:翻译  《民诉法》70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7条

翻译机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

翻译措辞避免对当事人不利

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公证认证  《民诉法》2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3条、524条

证人证言--书面、证人出庭、申请时间及不出庭的后果  《民诉法》72、73、7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117---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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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偶然:民诉证据实务经验与技巧

1、证据的分类  《民诉法》63条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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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内部信息不予公开的例外

2、《条例》实施前的历史信息能否公开

3、归档后的政府信息形成档案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查阅

4、卷宗信息--特别行政程序中的阅卷按照单行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服的,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23条2款。

5、与信访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无可接受司法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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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资格

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原告资格不等划等号、

1、肯定式

2、否定式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

1、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10、11、12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违法判决

十二、正确行使申请权

1、正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姿势

2、做一个让政府机关不反感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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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条例》17条

1、以制作机关公开为主,保存机关公开为辅

2、首先向保存机关提出申请的,保存机关可以告知向制作机关申请

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制作要点

1、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区分处理义务《条例》21、22条

2、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式的告知义务《条例》21条第1项

3、答复义务机关不对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所包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

八、反政府信息公开的事由

1、“两秘密一隐私”《条例》14、23条

2、“三安全一稳定”《条例》8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九、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处理《条例》条第3款

、真 不存在

、假 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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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为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

2、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3、内部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4、《条例》实施前的信息是否公开

5、归档的政府信息形成档案信息原则上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查阅

6、卷宗信息--特别行政程序中的阅卷按照单行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服的,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与信访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无可接受司法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三、非政府信息示例

1、非政府信息的要件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2、主动公开义务的履行要点

3、主动公开范畴涉诉情况分析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申请人资格

2、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要求

3、一事一申请原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拆分过细、申请不明确之后续处理

5、答复义务机关径行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而不予告知的法律后果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且拒绝变更申请的法律后果

7、重复申请的法律后果

8、“三需要”及说明义务非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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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十二扇门

1、何为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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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发了解除函,合同就算解除了?

合同解除后,双方又继续履行的算啥?

合同解除权暂时不行使,会不会失权?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享有?

主动放弃定金,能不能换得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定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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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商法官:屁股决定脑袋

1、律师有话说:最熟悉的陌生人

专断、没耐心、老打断、不倾听、找不到、拖

2、当事人有话说:众说风云

官:主持公道

律师:傻傻地分不清

3、大数据画像

“忙”人---案多人少

用心做事的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理想有担当 专业法律人---热爱着你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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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在2017年向乙支付货款,但乙一直未支付。。。。。这个题目确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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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提出变更理由申请

对方应及时回复

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变更后书面合同各执一份

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不准更改

特殊情形: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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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之民事救济

法律救济之刑事救济---《刑法》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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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管理中构架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2、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3、划定商业秘密范围

4、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 机密  秘密)

5、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6、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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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架构

薪酬---工资、福利、股份

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福利--法定福利、专项福利

股份--虚拟股份、期权股份

基层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法定福利

中层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法定福利、专项福利、虚拟股份

高层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法定福利、专项福利、虚拟股份、期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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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密码保护现状

1、没有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不清楚商业秘密的具体界定方法

3、缺乏证据意识,涉诉时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4、保密规定、协议不具有操作性

 

内部泄密的情形

1、企业职工将窃取的企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入股

2、企业职工利用窃取的技术图纸、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招兵买马,自立门户,进行竞争

3、关于技术著述、管理成果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4、在没有适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将产品或工艺的信息提供给供应商或客户

5、在广告或商家展览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借贷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时,无意间被窥探企业商业秘密

 

外部泄密的情形:收买内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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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

3、工艺程序

4、研究开发文件

5、第三方商业秘密

6、客户名单

7、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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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的类型

相关特点:

1、极高的持股比例使得大股东行使权利的 积极性很高

2、小股东因为份额过小而忽视了其权利的行使

3、股权集中并非由绝对优势之分

 

适度集中型的股权架构:

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前十大股东中后9名股东的股权数是第一大股东的1.5--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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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及其认定

1、对于涉及秘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2、签订保密协议

3、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或者提车保密要求

4、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发条链接:《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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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股权架构?

股权架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

不同的股权架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架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架构,最终决定了企业行为和绩效。因此,企业具有什么样的股权架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架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具体来说,股权架构既是影响公司控制权的一大因素,还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不合理股权架构会导致公司经营困局

1、畸形股权设置一:平衡股权架构

2、畸形股权设置二:股权过分集中

3、畸形股权设置三:股权平衡分散

4、特殊股权设置:夫妻股东

 

股权构架对员工激励的影响

股权激励----融智、融资、融上下游、融资源

1、融智---如马云用股权融到蔡崇信,股权可以融好的人才为企业所用

2、融资---融到资金供企业发展

3、融上下游---把下游的企业用入股的方式为企业所用

4、融资源---股权可以用未来的利润刺激吸引已有的资源,“企业请客,社会买单”,企业少花钱或不花钱,加快企业发展

 

股权激励的形式

1、是否买股

2、股东权益稀释

3、激励收益

4、员工风险

5、员工现金支出

6、公司现金支出

7、评估定价

8、主要适用公司类型

 

股权架构对投资人进入的影响

1、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多,如超过50%。此种架构下,小股东的投票对公司治理几乎起不了任何制约作用,尤其是大股东是自然人时,这种情况下,投资风险更加变幻莫测。如果出现大股东、管理层决策失误,或者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完全无能为力。

2、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少,如少于5%。投资者担心大股东或管理层是否有足够动力,甚至怀疑他们是否会通过腐败行为或者关联交易获取个人利益

对于以上两种类型的股权架构,投资者往往谨慎进入,公司很可能因此错失很多人才的机会

 

股权架构设计中的退出机制

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服务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收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全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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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收购的尽职调查

1、尽调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质控部门、财物部门、经营团队负责人

2、政策核查---法律法规与监管规范、地方性文件、窗口咨询

3、资质许可---现有资质许可与有效期限、隐性风险(人员、税务、历史}

4、交易交割---交易方案设计、补充调查、交割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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