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文件
证据清单/证据目录:目的是说服法官,而不是说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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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证据目录:目的是说服法官,而不是说服对方!
一要相信团队力量,群策群力。二要认真细致对待每个细节。三要检索相关判例。
招聘中出现的歧视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歧视问题的环节。
2、公司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公司不得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4、除卫生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公司不得在就业特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
招聘中确认员工JD------职位描述又叫职位界定,其成果叫工作说明书或工作规范。主要包括工作名称、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工作所要求的技能,工作对个性的要求也可以写在工作说明书中。工作说明书描述的对象是工作本身,而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无关。
招聘未毕业学生的法律注意事项-----
1、招聘未毕业学生,建议先了解求职的未毕业的学业状况及可工作的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标准工时工作制。
2、对于学历或文凭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建议在招聘时予以确认,例如可在招聘广告、岗位要求中予以明确,以排除未毕业学生的应聘。
3、毕业前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签署了三方协议,确定录用关系,但在学生毕业时,用人单位反悔了,理论上用人单位根据三方协议要承担一般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招聘后在试用期内出现怀孕----
1、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公司不得在录用女员工时对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如公司意欲和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与员工协商解除。
2、招聘后在试用期内出现疾病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患有疾病,享受医疗期,而试用期结束时,医疗期尚未结束的,如果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是可以在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医疗期尚未结束的限制,但需要注意。
所招聘的岗位依法对身体健康状况确有要求的,且公司在录用条件中确有说明相关情况和要求的,公司可以考虑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如公司意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与员工协商。
在试用期发现疾病的员工有权依法享有病假等相关
委托第三方招聘可能存在的问题---未明确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利用合作机会,返猎公司员工;泄露公司秘密信息。
建议:1、在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对第三方的业务状况、声誉、背景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后再予以选择。2、在与第三方沟通的过程中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3、在与第三方沟通、合作的过程中公司应注意对公司保密信息的保护,仅向其提供必需材料。4、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对下列事项予以明确:明确限制返猎员工、双方要有明确的保密事项。
与前雇主签署竞业限制的雇员招聘---招聘与前雇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雇员,如果新用人单位本身为竞业限制协议所指向原用人单位,则该雇员本身可能构成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当注意:了解应聘者是否与前雇主前有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公司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所界定的竞争单位;明确该应聘者是否处于敬业限制期和范围。
招聘与体检的法律关系---
1、体检在招聘中的重要性---对于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必须依法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直接健康检查。通过体检预先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对于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不同类型雇工的招聘----
1、外国人---需要办理就业许可、就业证,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每年需要办理一个年检手续,逾期办理,就业证失效。
2、港澳台居民---录用不超过60周岁。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元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招聘内退人员、下岗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招聘退休人员---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超过参保年龄了,即使再就业,也不存在缴纳社保的因素。 因此,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后再就业的工作期间生病,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了。
聘请函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为主;如果有矛盾,就看实际履行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聘请函;如果不存在矛盾,实际履行前发生争议,聘请函上作了明确约定的,按聘请函上约定的履行。
1、聘请函往往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因此,为保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完整性,双方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被告在双方就原告入职被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确定了入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后,决定不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与被告未能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劳动合同和聘请函的效力问题---一般不能把一份聘用函当作劳动合同,但也不能一概否决。判断聘用函是否构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第一,聘用函的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聘用函表达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聘用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聘用期限等;第四,聘用函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一份聘用函已经具备上述全部内容,那么此时它就不是一份简单意义上的聘用函,其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很明显:只要接收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就是对用人单位要约的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便成立,那么此时它就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3、聘请函发出后,在正式入职前,雇主反悔,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聘请函导致劳动者向原单位辞职,而新用人单位又反悔,那么法院会酌情考虑新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聘请函的承诺,导致劳动者2--3个月还得去重新寻找工作,那么2--3个月的工资会作为劳动者的损失,会让用人单位去承担。
4、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国际管理经验和中国劳工法律冲突是多样的。
聘请函最好明确约定有效期;聘请函经依法承诺后签署劳动合同时,可根据需要约定聘请函在劳动合同签署后的效力。---双方可以在签署劳动合同中约定,签署劳动合同以后,聘请函失效,避免聘请函和劳动合同之间产生矛盾
招聘和录用环节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
1、录用条件是公司在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录用条件的公示一般都要求用人单位要用一种书面的方式让员工知晓和签收,这样避免了双方以后发生争议。
2、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挂钩。
3、招聘广告的法律地位----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在一般情况下,对招聘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平就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4、律师费报价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有可能,尽量当场办理律师委托手续和缴费(可以先交部分)
律师费如何确定
案件工作量(原告还是被告、居住证明取得、是否需要再次诉讼、取证难度}
律师自身情况(专业水准、执业年限,律师事务所层次)
客户自身情况(客户行业、年龄、收入,承受能力,紧迫程度等)
客户面谈的内容和技巧
面谈预约:要做面谈客户筛选,一般咨询客户可以电话简单回复;确有委托律师需求和必要,再安排面谈。
初次面谈,约在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展示专业形象,如果达成也方便办理委托手续。
面谈收不收费?可以收,最好事先告知。(追求成交和律师价值兼顾,不唱高调)对方主动提出面谈的---提咨询费理所因当,连咨询费都不愿意给的,就不是一盘好菜;对方要求非工作时间和场所的----非工作时间、地点,费时间、费精力,可以提咨询费;对方无委托诚意只是纯粹法律咨询的----可以提咨询费;面谈时对方要求对具体问题和操作详细解答的----提咨询费,如果是提书面意见的话,费用另当收费。
离婚案件的争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关于上述三个方面事实的询问,问题尽量细致。
1、夫妻感情问题:双方姓名,户籍,经常居住地(确定是否可以在本地诉讼,如何取得居住证明)
双方是否再婚,认识和结婚登记时间、方式(判断感情基础、财产权利节点、婚姻真实性、婚姻效力)
双方夫妻生活和分居情况(判断感情状况,说明举证要求}
双方工作和收入情况,收入取得形式(影响抚养权、抚养费等)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家暴取证说明---(必须报警、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向妇联反映),证明要求,对诉讼结果影响)
是否存在婚外情、非法同居、重婚(取证说明、证明要求,对诉讼结果影响----需要有书面的证明,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暴露了,中间有个协商、妥协的过程,如保证书、悔过书等)
是否存在吸毒、赌博、正在或曾经刑事处罚、劣迹等(取证说明,证明要求,影响诉讼结果)
2、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
子女姓名,户籍,性别,出生日期(确定子女基本情况)
子女从小生活环境、实际抚养人(判断哪一方与子女更加熟悉和亲近)
子女现状,抚养安全程度(提醒可能发生的抢夺----男女方都想要)
双方生育能力和是否绝育(对抚养权有重要影响}
双方过错情况和生活习惯(取证说明,证明要求,影响诉讼结果----如一方跟婚外恋长期同居,根本离家不管孩子,把孩子判给他,相当于把孩子往火坑里推。如一方经常夜不归宿,这种情况是不能抚养孩子的。)
子女是否患有疾病、需要特别医疗和照顾(证明要求,对抚养权影响)
一个律师给法官最大的压力是:就是把证据做实、做细,把庭审意见、代理意见写好、写完整。让法官觉得你对案件非常认真,对有争议的话题,援引一些案例(特别是本地案例)。律师的工作做细是对当事人最好的宣传,对对方律师和法官最大的压力。
3、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
存款情况,是否会被隐匿和转移(提醒记录账户,说明取证方式,保全的必要性)
房产权利人、购买时间、父母出资情况、首付如何支付、贷款情况(判断房产处理程序、归属和份额,是否需要保全或异议登记)
车辆权利人、年限、是否上牌,大额人寿保单投保人,证券账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他人代持,收藏品、首饰等
婚姻期间债务产生、用途、是否知晓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
原则上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都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不管双方是否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签共知---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署,共同知晓。共债共签---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署。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理由: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请求权事实的顺序、法律关系的性质顺序。
性质顺序:先人身、后财产,先合同内容、后合同履行,先侵权行为、后损害结果。
法律依据引用顺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客户面谈的主要原则
1、客户面谈的意义:
对于陌生客户而言,面谈是成交的第一步,是重中之重,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律师之后的工作态度和质量。
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信任,是律师营销的难点和关键。客户面谈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是否成交、律师收费高低。以及委托以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很多律师面谈的多,但是成家率低,应当考虑好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2、客户面谈的主演原则
如实陈述原则:基于趋利避害心理,大部分客户对案情事实会有选择,自己的过错和不利的事实会少谈,即使对律师也不例外,这一顾虑必须打消。
先问后听原则:必须打断客户毫无条理的陈述,律师要按照法律要点预设问题逐一发问,之后再由客户补充没有谈到的事实。(对于律师而言,一味倾听不是一个好习惯,而是要让客户感受到律师在专业上的自信,要让客户觉得你是他的主心骨,你可能成为他的靠山。)
及时纠正原则:客户会有一些错误的固有的法律观念,比如自动离婚、净身出户等,进而会对律师提出不当的工作要求,要及时做法律分析纠正。
认真记录原则:可以采取电脑或者手写记录,之后让客户签字确认。记录是律师案件事实认知重要来源,会让客户感受到律师工作态度严谨和有条理性,也有利于保护律师,维护律师合同利益。
诉讼请求的基本要求
要素:序号一、二、三。主体成为+姓名。客体货币、动产、不动产、行为。标点符号
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排序:多项诉请的,确认——形成——给付。
预判角主文的差别:不存在时间的要求。
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于争议的事项。(法院来确定)
案由:原告来选择,被告来质疑,法官参考材料来审核确定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1年出版。
案由:四级案由
离婚律师操作实务----如何进行成功的客户面谈?
1、离婚律师业务的特点:专业和经验要求门槛低,容易上手;离婚率高,市场容量大;财产纠纷多、标的较大,律师费可观;当事人较年轻,律师关系少或者不愿意委托熟人律师。
离婚法律业务是为刚入行的新律师量身打造的市场需求:新律师缺乏专业经验和人脉,离婚案件相对简单;一般资深律师看不上、怕麻烦、不喜欢;专业方向精耕细作,可以深入发展家事类律师业务,形成业界影响;可完成律师入行的经验和资金积累,奠定其他方向发展的基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八:教唆、诱导、帮助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实质是律师如何去处理与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关系的问题。作为律师要给自己一个定位,律师要依靠专业知识、经验、能力来竞争的,而不是依靠司法人员之间不正当关系去生存。律师要把精力放在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不要把心思花在如何去搞关系,这样是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的。
案例:天津某律师在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指使诱导委托人出资并通过关系人向承办法官疏通行贿。
教唆、诱导、帮助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防范对策
明确告知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的法律后果,充分提示存在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能教唆、诱导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在实践中让律师帮忙去向司法人员行贿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情况是委托人会问律师是否会和司法人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委托人会希望通过这些特殊的关系去为犯罪嫌疑人去争取。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律师要知道委托人家属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可能因为委托人在其他的方面有过类似的经历,或者听说过类似的传闻,从而导致有这样的想法,委托人认为这样的想法会帮助到他。作为律师要帮助委托人纠正这种错误的想法,因为委托人家属基本上都是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他们对于现在的司法条件、司法现状是不熟悉的。律师要告知委托人,真正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只有通过法律、通过事实、通过证据才能帮助你。而律师是通过专业水平来帮助你。相反,如果委托人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这种想法,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地步。这个问题上,律师不能迁就委托人的想法,而是去纠正委托人错误的想法。
总之,律师要学会和司法人员建立一种良性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不正当的、勾兑的关系,这样不但能够避免自身执业的风险,无形之中也在推动律师不断提升专业的能力,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七:违规取证
案例: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某为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书写了陈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某案的承办民警。后在薛某的授意下,陈某的亲属陈九金、陈某某伪造了辛某案发时的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并由薛某将该伪造的身份证递交给陈某案的承办检察官。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并授意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无论辛某是否是满14周岁或者14周岁以上,陈某都构成强奸罪。
薛律师所犯错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未经办案机关的许可,律师是不可以向被害人直接取证。
2、公安机关之所以认定陈某涉嫌强奸,肯定是已经找过被害人询问了辛某关于年龄等相关的一些情况。那么被害人现在说陈某不知道她现在的真实年龄,这个回答肯定和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回答是有冲突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不应该直接向被害人取证。被害人作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必然有一份陈述是虚假的。此时,办案机关有可能会怀疑由于律师的原因导致了被害人的陈述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律师可能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3、无论是给被害人或者是证人作笔录,律师都必须客观、真实的原则。律师千万不要代笔捉刀帮助被害人或者证人来书写证言。如果被害人和证人因为年龄、文化的原因不能书写,律师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把证言录下来。
4、被害人身份证律师是无法判断、辨别真伪的,如果是被害人的身份证,为什么不由被害人直接去提供,而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拿过来交给律师,存在可疑。这种情况下,律师完全可以要求被害人家属、被害人直接到办案机关去交身份证,没有必要通过律师去递交给办案机关。
5、如果真的是需要律师递交给办案机关,那么,律师在提取书证、物证的时候,必须向证据的持有人制作笔录,通过笔录来反映身份证的出处,是谁提供的,并且告诉证据的持有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这个基础上让证据的持有人承诺证据时真实的、合法的。如果后面发现身份证是伪造的、虚假的,家属或者被害人说是律师教唆的,律师可以拿出笔录来说明。
违规取证:防范对策
1、优先考虑让委托人自行向办案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提交证据,或由律师申请办案机关提取证据。
2、如需律师提取书证、物证的,律师应为证据保管人做笔录,由其陈述证据的来源,承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如需律师提取言词证据的,建议首先向办案机关申请备案,并由两名律师共同取证,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原则上,辩护人不要给被害人以及会作出相反证言的证人取证。
4、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获得许可,并经上诉人员同意,方可取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六:向委托人等披露案件材料、信息
案例一:甘肃某律师在担任石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前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某。此后,该律师向尚未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史某、卢某、周某等人披露、散步在会见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信息。
兰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是不能披露的,尤其是同案犯、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如果向这类人披露的话,他可能会造成干扰、妨碍案件侦破的后果。对于委托人之外的人是不能披露案件信息,因为我们无法确保这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在获知与案件有关信息后,会把案件信息传出去,最终导致同案犯、证人知道信息。
但是律师不能向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去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的信息、很敏感的信息。
如抢劫案中,律师可以把抢劫的金额、时间、地点,这些没有争议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但是,不能把被害人信息、同案犯的供述,这些有争议、敏感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因为委托人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实施伪造证据、串供,这样一些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秘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陈某刑事案件辩护人期间,将案件材料照片复制给关某。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王某复制给关某的案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向委托人等违规披露案件材料、信息:防范对策
1、不能向委托人等其他人员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文书。
2、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但是不要向委托人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信息、敏感信息。在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时,要明确提醒如果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窝藏、转移赃物的法律后果。
3、不可向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或非委托人披露案件信息。
律师办案风险五: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
案例:李庄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某之机,唆使龚某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某宣读同案被告人樊某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某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年12月10日,龚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李庄利的行为。
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遇见犯罪嫌疑人向律师提出来他遭受到刑讯逼供,他要翻供,律师应当如何处理:1、律师应当在当日的会见笔录上把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说明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向律师反映他遭受到刑讯逼供的,他要翻供的,而不是律师要求他要翻供的。2、律师必须在笔录中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你所说的是虚假的供述,为了翻供,你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律师要在笔录中问清楚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之前没有向其他的办案人员、检察官反映,为什么要单单向律师反映。4、律师要在笔录中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他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人、证据。
如果律师保留了这样的一手的笔录和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要把翻供的责任推卸到律师的身上,律师完全可以拿出笔录来说明问题。律师也不能陷入自证清白的处境。
律师有义务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首先 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代了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交代,那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没有交代,后续被公安机关查证、查实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结果。总之,律师可以或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清晰的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其次 律师有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去供述其他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防范对策: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但不能要求、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该不该讲、该不该认、该如何供述的决定。
2、对不认罪、翻供的同案犯供述,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不要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述。
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
案例一:浙江某律师在会见涉嫌容留卖淫罪犯嫌疑人贾某时,根据贾要求,在会见结束后将贾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转告给贾的父母。后贾的朋友利用支付宝账号、密码,将支付宝账户内25000元违法所得转移,并将支付宝交易记录删除。
经法院审理认定,贾的支付宝账户为作案工具,账户内资金为容留卖淫的违法所得,支付宝交易记录为容留卖淫案件的关键证据。
杭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十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行账户、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与金钱有关的财产、信息,很可能是与犯罪的赃款相关的。
案例二:律师方鹏在会见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时,叶告知方鹏其在老家西边邻居的老屋中藏匿有毒品。方鹏又将该信息告诉了该案委托人将某,将继而又转告叶的母亲,让其将毒品予以销毁。叶母找到叶藏匿的毒品后,未予以销毁,而是交给叶的女朋友陈某进行贩卖。
法院以方鹏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防范对策
1、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传递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家庭相关的非涉案信息。
2、不能传递可能会干扰、妨碍案件办理的相关敏感信息,例如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信息、物品信息、财产信息等。
3、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检举揭发等立功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