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公司股东增多的情况下,董事会的作用就会显得重要,小规模公司和股东不多,没必要搞董事会。因此,公司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董事会和总经理要适当的分权,把一些重要的权力放到董事会,让董事会在具体业务中对总经理形成一个制衡,这是很重要的。监事会主席拿到手,拿到席位作为备用也是不错的。

[展开全文]

4、1股东会、董事会规定的10条职权,我个人推断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这个公司法没有明确,而是通过对比而推断如此。因为对经理职权在后面增加了一款。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果非要把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减少或互换一些,法律没有明说不可以,但是有风险,除非是想把水搅浑。

4.2 比如:没争取到自己想要的职位、或席位,我就把相应的职权范围缩小,缩小了给上一级,这样审批层级、职权范围和岗位三者就形成了联动。比如:总经理一般可决定中层干部,但是对于核心的岗痊规定需上董事会、股东会定决定,其他部门的总经理可以决定,这样是不是就把总经理驾空了。如果财务总监没争取到,就可以分层级设定审批机构,这样就把财务总监、总经理的职权缩小了。所以审批层级是缩小或扩大某些机构职权范围的一个工具。

4.3 比如人都没到齐,这个开会是无效的;注意股东会是表决权,董事会是人头。经理层可不可以也设个比例,经理层也可以啊,为了控制总经理,可以设一个总经理办公会,并规定重大事项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来决定,这样可以把总经理绑起来。因为董事会设的权利太多太显眼不好,而且董事会离一线业务太远,它决策的及时性、科学性、专业性可能都不如经理团队,所以,把总经理的权力大部分放到董事会去,法律上是可行的,业务上不合理。为了防止总经理失控,可以搞一个总经理办公会,也搞一套议事规则,在时面按插几个自己的人,比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啊,他们可以投反对票。所以,议事规则不仅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也可以的,可以自己创设一个会。

[展开全文]

3-1 原则上董事可由股东提名,可以约定你提名三人,我提名二人,这个是很常见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的;经理也可由股东来提名,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甲、乙两个股东,总经理由小股东来推荐。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一定要由总经理来提名,也可以由股东来提名了,我们实践中也有这样操作。

总之,因为股东是这个公司的所有者,这些重要的岗位都可以由股东来提名。

为什么说是提名权,比如:两个股东约定大股东当董事长,小股东当总经理,但并未在章程或协议里约定这个提名权,那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小股东当总经理出了问题,被弄下去了,如果光只要了这个职位,没有要提名权叫推荐权,人家作为大股东那小股东连这个席位都拿不到了。所以,作为小股东只能说是提名权,万一之前的人出了问题,还可以再推荐一个,所以提名权很重要,比直接的官位还要重要,在章程里一定要注意把这个约定好。

董事会席位很重要,但有多数席位还不行,但还有个表决议事规则很重要,比如:董事会可以罢免总经理,大股东有三席,但我可以约定要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事实上要两边委派的董事都要通过,而不是一方说了算。

3-2  一方总提出一方提名的董事都不符合要求,但这两名并没有法定禁止的事由,而不断要求提供新的候选人。我们建议小股东,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禁止任职的资格,大股东这种做法就是不对的,应坚持要他通过。所以,在章程里一定要约定只要没有法定的禁止事由,一方提名的候选人另一方在股东会上不得提反对票。

因此,对于高管不仅需约定小股东可以推荐,有提名权,并且要约定任职资格,确定一定的条件和门槛便可以担任,有利于提名权、推荐权的执行落地。

大股东、小股东都信任中间人,设董事三名时,中间人也任董事,但其实中间人董事不好控,若被收买则很被动。因此自己推荐的人,还要设置有提议罢免权,提名权是放,提名罢免权是收。

3-3 这些有些是有争议的,如果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名文规定,即使有时法院从法理上和情理上分析不合理,其实有时很难去否定。

比如:章程里约定公司有5名董事,约定有3点执行董事,一般工商局不予登记,好象有了董事会,就不能设执行董事。但是公司法也没有规定,有了董事会就不能设执行董事。但一般在经济开发的地方,他们是有必要的,因为有几个董事是要坐班的,或是要兼任经理或高管的,另一些董事只是远程管理的,只开个会签个字就可以。所以,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比较开明,给予登记,有些地方就不行。

有个优先购买权的击穿问题,这家公司不愿卖股权,结果就是把母公司卖了,这个公司的股权没有变化,变成爷爷把爹卖了,上海一中院却认为是合理的。

这些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又没有明文规定是无效的,比如:

原董事会由新一届董事的提名权,法律上实际上是有争议的,这是董事强势把股东赶到一边去了。

个人认为股东会也有权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但需注意把条件约定好。

选举董事长这个没问题,因为董事长还可以约定由某方推荐的董事来担任, 这个议事规则是允许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总经理一般是一个股东推,有时是必须拿到二个以上的股东推荐票才可以当总经理,有时还有三方共同推荐的才行。相当于一个得票的概念。

总而言之,可以灵活的结合起来,可以大胆的去设想都是可以的,如果有不确定性但对己方有利,就留下来便可。

 

[展开全文]

2、案例:大股东推荐董事长,小股东推荐总经理,大股东在董事会占了三席,还算是一个比较标准的结构。小股东提出,总经理必须是符合什么条件下,比如有重大过错时,才可以罢免掉,原则上总经理不能通过董事会来免职,或是通过全体董事才可免职,或是四名以上董事通过才可免职。这就是大股东的放权,否则,小股东不会愿意跟其合作,这就是放权和控制,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但他把总经理这个重要的岗位放权给小股东,并不得随意罢免。后来,大股东想换总经理,就换不了,最后做了个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这一条规定,骗小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实现了其目的。说明,对有些职位的争夺都是白日化。

事实上,股东多一点更有利于公司发展,便于监督,提高抗见险能力。控制人要学会放权,学会保护小股东的权力才行。如何控制小股东了,可以要小股东来定总经理,但会设定业绩目标,如果达不到我就可以换人,甚至换人都可以由小股东再推荐,反正对总经理的业绩会进行考核,这不失为一个办法。不能不让小股东安排人,这样小股东不干,什么位置都没有小股东不放心,所以,通过设置业绩指标确定游戏规则来控制。这是放权与控制的辩证法。

[展开全文]

1、小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是重合的,甚至有可能执行机构都是重合的,比如只有三个股东,又是股东,又是董事,又当高管,不矛盾,因为董事可以当高管,股东、董事和高管都可是一个人,只有监事不可以当董事。当公司较大,有时股东较多,而且股东会也不是常设机构,但董事人数只有那么多,有时候是兼任,而且董事会对于经营管理而言有其特定的职责,相对而言它是股东会常设机构的性质要突出一些,因此说它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就完全是常设了。

这四个机构都是群体机构,四个机构之间有博奕,四个机构的人员之间也有博奕,这就是运作空间。

股东会有很多玩法,第一、由股比决定,67%、51%有控制权;第二、表决权、分红权、出资比例三者可以脱钩,也可以解决控制权的问题,比如:就直接约定,我出资30%,表决权我占51%;第三、还有一致行动人,它不一定是所有事情都一致行动,可以是部分事情,可以是有期限和授权范围的;第四、有限合伙,出很少的钱成立有限合伙,他当GP普通合伙人,其他人当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里面是GP说了算,所以,我投100万,你投20亿,也是我说了算。然后再以这个有限合伙去做蚂蚁金服的股东,这样出资100万的比20亿的有话语权;第五、投票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以是一次,也可以一段时间。

董事会需注意按人头,因此需注意争取席位,对董事会失去控制,也就对总经理失去控制,就是让别人玩了。

监事会可以起诉董事和高管,但在中国目前的制度和文化来看还比较少见。

 

[展开全文]

6、所谓“9条生死线”为何是忽悠

以中国公司的主要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讨论对象。

6-1:有限责任公司0.5%也是可以的,所以,应该是1%及以下。如果不想这样的小股东进来,就要他到有限合伙里面去,没有办法直接当公司的股东,而在有限合伙里,GP把他控制住就可以了。不信任的人不要让他进入公司,要进来就去有限合伙。

6-2:3%可以忽略,只适合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多少次都查得到 ,但股份有限公司只登记发起人,还有托管的说法。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所谓9条线把它们搅到一块就很不专业了。

6-3:5%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也可以忽略。

6-4:10%跟1%有点像,但是开了会也没有表决权,只会让你烦,但动不了根基。虽然他可以请求解散,但也不是10%的股东说了算。这个需要关注,也谈不上生死线。因此,根本谈不上9条生死线,1%可以进来参和,10%可以提议临时开会或者解散,但他们决定不了,无关生死。

6-5:30%可以忽略,讲上市公司的。因此,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要分开讲,它们逻辑是完全不同的。

6-6:第一条生死线,33.4%即三分之二,如果只有33%,大股东有67%,大股东不断增资就会把小股东股权稀释掉。

6-7:如果拿不到51%,要尽量争取拿到50%,总比49%强。有50%基本可以决定很多事情,如果自己是持有50%的大股东时,可以多搞些小股东,总能沟通协调一个或几个,就可以控制。属于特别的一条线。

6-8:第二条生死线,51%,如果可以有51%为何不要55%呢?可以多争取些,以免后续股权的稀释。

6-9:第三条生死线,66.7%跟前面33.4%的原理一致。

6-10:个人增加的一条线,100%,一人公司很危险,尽量不要搞一人公司。

因此,实际上没有9条生死线,只有1%和10%,33.4%和66.7%,还有51%三条生死线,实际就是控制权的问题。

 

 

[展开全文]

4、几种错误的股权比例

如果股权平分没有控股股东是很危险的,2、4、4则20%则似乎成为大股东了,两边都要争取他。前面的3、3、3可以一直保持合纵平衡,所以,2、4、4的要特别注意。

第四种任何两方联合都达不到多数,所以公司的股权结构更不稳定。

这五张图显示的比例是要提醒:1、反对平均主义;2、防止20%的股权钻空子;3、股权不得太碎,不可控。

比较好的股权结构:1、早期还是权有2/3以上70%的股东,小股东还是要占到30%,太少也不行,否则没有动力。2、后来就要慢慢稀释,但到51%以下就要注意了。

5、从平面的股权比例到立体的股权架构

分蛋糕是平面的,而股权架构是由饼和各种机制搭建起来的一个房屋,所以叫架构,它是立体的。

没有实际控制人不利于融资,投资方不看好,使公司陷入僵局。

分项表决权制度:几个股东约定某一方面的事务以谁说了为准,比如说:其中一个股东懂销售,在这方面的事情大家意见不一致时,以懂销售的股东的意见为准。

实例:

(1)一家公司想要发展子公司,要控制,要并表,但又不想出资,就可以考虑约定按认缴享有表决权,这样可以认缴51%但把出资期限定久一点,另外的49%由当地的子公司的投资人来投49万,但要求出资当年到位。约定按认缴行使表决权,按实缴行使分红权,这样红让别人分了,不会有意见。当然因为提供了品牌和平台等资源,也可以适当多分一点红也是可以的。这招适用全国布局的企业,尽量设子公司,尽可能少充分公司,设置防火墙。

(2)恶意的:两个人要设一个公司,章程里约定按认缴实施表决权、分红权,小股东看都没看,等于挖了一个坑,大股东出资很少,小股东出资大部分,结果分红时,出资少的也可以分得多的红,这是不公平的。所以,认缴、实缴、表决权、分红权这四个要素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是有很多妙用的。包括分项表决权,都可以好好利用。

大股东要团结小股东要对小股东设置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才行。

小股东可以当总经理的,也可以有总经理提名权,注意是提名权,如果把小股东派的总经理搞下来了,小股东还可以提名。

 

[展开全文]

2、公司法只说同股不同权,可以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不一致,但没说同钱不同股。若想做到出资30%,想享有50%的股权,完全合法又不会有争议的方法是: 建议先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先设立公司,然后再由那个价格不一样的人再增资进来,到时候他用什么价格都是可以的。这样就可以实现同钱不同股的目的,完全是可以的。

3、分股权蛋糕的几种实用方法

把每个创始人的各种因素列举出来,由牵头人提出分配建议。

调整机制:是只针对创始人的动态股权结构设计。

民主打分法原理:由一个最主要、最厉害的作为标杆的人或是牵头人设定一个基准分值,比如:80分,然后所有人相互打分,但都不超过80分。打完后,然后把你的分数除以所有人的总分之和,就能得到你的比例。在这种原理上做各种探讨都可以,总体来说比较公平,最后由牵头人来做一些微调和协调,牵头人要保留自己的调整权。

股权激励法:把创始股东和之后加入的骨干适用同等待遇,怎么考核后加入骨干的业绩,以及适用什么奖感励,一视同仁对待。对于解决出资与贡献不匹配的问题很有帮助。

[展开全文]

1.对问答有预案

2.投资机构承担:(1)你先垫付,投资到位后再给(2)部分承担。

3.防范投资商业机密。

4.尽调不影响正常经营。

[展开全文]

1.估值维度:商业模式、财务指标、规范管理

2.管理:股权、合同、劳动、财税、合规、知识产权。

 

[展开全文]

1.渠道:朋友圈、FA、路演活动与创业比赛

2.信心

 

[展开全文]

一、内部战略

1.明确融资目的(缺钱;业务发展;找背景/资源、挣钱、股权激励)

2.组建融资团队:内部小组+外部顾问

3.确定融资渠道:朋友圈+专业FA

二、制作商业计划书

P、S、T、M

sasn

 

[展开全文]

三、签署投资意向书(TS)

1.投资主体2.股权比例3.定价原则4.投资形式:增资、转让或者二者结合 5.支付手段 6.工团魂对7.工作进度:关键尽调安排  8.锁定期 9.保密10.费用承担。

四、尽职调查(DD)

财务、法务、业务

五、谈判签约

1.投资协议及各种附件(债权债务清单、重大事项承诺等)

2.新章程、相关股东会决议

六、内部审批

1.股东会、董事会决策

2.国资、投资特别条款

七、交割(履约)

1.投资款到位

2.股权变更登记

3.人员委派

4.资料移交

[展开全文]

1.一般投资人融资(含股权激励、股权众筹)

2.向专业机构融资(VC-PE)

3.分轮次、增资为主套现、保持控股和控制权

[展开全文]

1.出资期限条款

2.认缴、实缴条款(分红、表决权条款)

3.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挂/脱钩条款

(专业程度分项表决权)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加法、加减法

5.三会一总席位/职位分配条款

6.四会议事条款规则

7.一票否决条款

8.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解散、清算(强制清算)、相互转让、单项转让、或第三方仲裁。

9.动态股权设计(仅对创始股东)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无须表决/一职同意(董事会决议再次确认)

[展开全文]

1.工作计划与各方分工

2.协议避免反悔

二、出资协议

1.设立背景(合同目的)

2.出资人在设立、运营公司中的权利、义务

3.筹备小组组成和工作任务

4.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的承担

5.保密条款、股东非竞争条款

6.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展开全文]

1协议和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发起人协议;协议约束签署人,章程shiyong

[展开全文]

1.权力、决策、执行、监督

股东会:一致行动人(部分、全部);有限合伙投票权委托(一次或者一段时间)

懂事会:按人头

经理层:神缩职权范围、争夺关键岗位

监事会:查账、弹劾(起诉董事、监、高)

2.

 

[展开全文]

1、有限责任公司:1%及以下(参会权、查账权、代位诉讼权);有限合伙规避。

股份有限公司:1%

2、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议案权)、5%(上市公司)

3、10%(临时股东会、解散公司)

4、30%(要约收购线—上市公司)

五、33.4%:重大事项否决权(否定增资权)

6、50%:所有事项否决权

七、51%:控制权

八、66.7%:绝对控制权

[展开全文]

1.反平均主义;反钻空子;

2.早期:2/3+30%

  中期:稀释到50%以下。

3.理想的状态

(1)实控人:直接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分项表决权/掌握关键岗位/按照认缴行使表决全,实缴分红。

(2)小股东不宜低于30%

34%防守线+小股东结盟+关键岗位+重大事项否决+特别事项表决权。

(3)厘清三会一总权利边界。

 

[展开全文]
 
「系列课」贾锐:股权系列5部曲 | 股权架构、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收购、股权裂变连锁与众筹
¥1980.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